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191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18741。
法定代表人:朱宏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6号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380618X3。
法定代表人:邬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1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伍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