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877号
申请人: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颜峰宁溪工业区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0NG28F。
法定代表人:汪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卓岚、梁静诗,分别系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6号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380618X3。
法定代表人:夏清春。
申请人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5271号],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744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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