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271号
原告: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汪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卓岚,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诗,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夏清春。
原告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款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元,财产保全费1057元,由原告佛山市鑫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