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496号
申请人:青岛邦钲线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景安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GGP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468号3号楼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MMEJ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9260484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邦钲线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