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永莘路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DQQDC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96813.41元;二、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以271.33吨为基数,按每月每吨80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三、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以1196813.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四、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东营市腾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1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1个。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申请人暂不要求执行车辆不要求悬赏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