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磐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107号 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9260484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43156。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申请人山东磐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