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21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888号银河城水悦湾一区5栋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熊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银三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1068号银三角商贸城住宅区3栋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熊春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生,南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银三角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64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82元由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翘园
人民陪审员 喻雁北
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林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