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21民初1111号
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888号银河城水悦湾一区5栋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熊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银三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1068号银三角商贸城住宅区3栋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熊春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生,南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关于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银三角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赣0121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因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银三角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南昌源坤建材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万苹果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恒大绿洲御景苑住宅区2栋一单元1701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省银三角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翘园
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
人民陪审员 喻雁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林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