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井岗山大道**总商会大厦**南西壹号。

法定代表人:庄远省。

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3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执行员  戴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