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省,男。
被执行人: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省,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8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有房产、车辆及股权,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房产和车辆但无法处置,已经冻结股权,股权也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752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8日已执行10万元,未执行15.75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28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审 判 员 李永忠
审 判 员 刘小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满苹
书 记 员 林孔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