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红,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井冈山大道**总商会大厦**南西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8471354Q。
法定代表人:**省,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保华,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粤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2986XN。
法定代表人:黄保华,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黄保华、江西粤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8元,减半收取1347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素梅
审判员 涂 强
审判员 赖苏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