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井冈山大道9号总商会大厦28层南西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8471354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赣0112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有房产已查封暂不宜处置,银行存款较少。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有房产已查封暂不宜处置,银行存款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7979.5元。至2020年11月27日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