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省,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陶春香,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井冈山大道**总商会大厦**南西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8471354Q。
法定代表人:**省,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省、陶春香、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2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省、陶春香、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万元,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志平
审判员 刘春伟
审判员 邹训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