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省,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陶春香,女,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8471354Q。法定代表人:**省,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陶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2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省、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陶春香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108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