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天际(吉安)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128066。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2011796J。
申请执行人天际(吉安)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8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为19486420.5元的工程款发票,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923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章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