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异8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长堎工业区长富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50474A。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1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662011796J。
法定代表人:刘艳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称:要求一、执行支付判决256484元货款;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判决(2016)赣0112民初153号,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执行款256484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且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法院执行裁定,也未按法院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在2014年8月及2016年8月两次股权变更中的注册资金的实缴证明材料,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法院依法受理。异议人提供了(2016)赣01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资料、(2019)赣0112执984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7月31日更名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赣01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64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530元,财产保全费2263.5元,共计人民币8793.5元,由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赣0112执9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更名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异议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因被告未履行债务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均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而提出的,即是对被执行人的行为提出异议,而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因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故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省越光电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况慧美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