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李朋刚,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1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20111796J。
法定代表人:樊鑫,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朋刚、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朋刚、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