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833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斌,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989310。
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201179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绿水,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941706。
被告:江西三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28286P。
法定代表人:申洋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了江西三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其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原告通过自己父亲李文朋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了该笔借款,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收款《收据》,2015年9月3日,由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韶平、***、天月喜大厦材料款伍佰万元整。”本案中,出借人应为李韶平、***二人,原告***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46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启洪
人民陪审员  魏金花
人民陪审员  戴艳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赖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