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执恢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
法定代表人:周晓晓。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7日生,住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樊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晶晶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程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