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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1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2011796J。
法定代表人:樊鑫。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2786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41.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多次冻结,无执行价值。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前往***乡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783015万元,截至2018年11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783015万元。
7、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3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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