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527号之二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洗药湖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赣0105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赣0105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6行“原告***”更正为“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