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527号之三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洗药湖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赣0105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区二七北路6栋5单元2楼西(第2层)住宅(*房权证。2019年9月30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9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被告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冻结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鹰潭江铜支行,银行账号:15×××10);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区二七北路6栋5单元2楼西(第2层)住宅(*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