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527号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对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东湖区二七北路6栋5单元2楼西(第2层)住宅(*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