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5民初527号之一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9月30日,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