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夏凯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薇,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细标,该公司总经理。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赣0105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86元,查封了担保人周雪薇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出要求解除诉讼期间所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386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周雪薇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小贞
审 判 员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魏 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