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民初50号
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18532L。
法定代表人:夏凯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薇,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洗药湖管理处红星村萧峰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63387805G。
法定代表人:刘细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6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雪薇以其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6栋5单元2楼西(第2层)(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房产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3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雪薇以其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6栋5单元2楼西(第2层)(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房产。
案件保全费3351元,由申请人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炳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萍
书 记 员 熊雅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