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8民初2049号
原告:**和,男,壮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和与被告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和负担。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继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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