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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63044Y。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06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8486769L。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华。
被执行人: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99708093R.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辉。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286818.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100号。
法定代表人:饶尉芬。
被执行人:彭建辉,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92年6月15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饶尉芬,女,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78年3月9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彭家金,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肖军,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袁州区。
被执行人:饶雪光,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付春和,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彭华,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春市。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华、彭建辉、饶尉芬、彭家金、肖军、饶雪光、付春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华、彭建辉、饶尉芬、彭家金、肖军、饶雪光、付春和双方正在进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宜春仲裁委员会(2018)宜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聪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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