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初44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广南县。
被告: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绍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继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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