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案申请执行人:郭娘俭,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原案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286818。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
原案被执行人: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577281564P。
法定代表人:颜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娘俭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下简称***等二人)对本院立案执行(2020)云2628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6月7日以本案不是对移送执行的行为有异议,而是认为判决结果错误,是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现在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不应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解决判决结果错误的问题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祖达
审判员  何兰斌
审判员  胡彦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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