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1177号
申请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儒乐湖大街**嘉和商业中心****楼**临空众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8P7CT91。
负责人:郭晏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道龙光中大道**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9161。
法定代表人:范良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机电园代码:913609006674691650。
法定代表人:彭月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耿航,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樊平,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机电园:7633991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王景君,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代码:91360900598889472K。
法定代表人:饶尉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饶尉芬,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彭家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码:913609005535286818。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耿航、樊平、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王景君、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饶尉芬、彭家平、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编号为中长资(洪)合字【2015】114号、中长资(赣)合字【2019】96号和编号:HGTJK-ZC2018002-02号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及三份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14日,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签订编号为中长资(洪)合字【2015】114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并支付了款项。2015年10月22日双方在《新法制报》刊登《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2019年8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赣)合字【2019】96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并支付了款项。2019年8月23日,双方在《经济日报》刊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2019年9月4日,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编号为:HGTJK-ZC2018002-02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支付了款项。2019年9月17日,双方在《新法制报》刊登《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江西红谷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上协议所涉债权包括本案债权,且已支付了对价款并已登报公示。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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