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执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9日生,壮族,住富宁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28681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云2628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8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但因无人接受,故采取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前述法律文书。

2、向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协助提取工程款裁定书。但经本院对恒建伟业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为多家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已被冻结,账户内无存款,故现在暂时不能从恒建伟业公司执行到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恒建伟业公司在云南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予以冻结。

3、本院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对江西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债券等资产,现已委托江西宜春市人民法院对其的股权进行了冻结。

4.本院在执行其它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于2019年10月16日到江西省宜春市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已被列入当地拆迁范围,该公司已搬离,具体住所地不详。经委托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到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和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进行终本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证劵、不动产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本案符合《关于严格规范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通知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如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何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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