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恢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儒乐湖大街397号嘉和商业中心二期3号楼1楼临空众创11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NA38P7CT91。 负责人:***,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2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 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机电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74691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机电园。注册号:×××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888947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286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2年3月、4月、6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1000000元(由**出资1000000元)、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已吊销、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4000000元(由***出资4000000元)、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30600000元(其中***出资18360000元、***出资12240000元),对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第三轮轮候冻结,因系轮候冻结,故本案暂无法提处置。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为1508********等账户上共银行存款65650.88元,扣除执行费885元后剩余的64765.8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和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登记信息。 2、2022年4月6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向宜春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有位于宜春市××道××路××号××层产权证号为1×**房产一处,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第十轮轮候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和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2年4月6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和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2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890200元及利息195665.4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575元、保全费5000元,截至2022年7月15日已执行64765.88元,未执行借款本金2825434.12元及利息195665.4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575元、保全费5000元。经穷尽调查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涛 二0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