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执异10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陕西太白山新丝路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为依据。本案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可追加被执行人情形,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民终5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已依法强制执行。
驳回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陕西太白山新丝路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红河谷景区运营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森林公园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红河谷森林公园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李红宝
审 判 员 白永世
法官助理 景 涛
书 记 员 杜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