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6072号之一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788.61元,合计诉讼费1,813.61元,由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慧
书记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