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33民初2464号
原告会昌县正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正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766元,减半收取计5383元,由原告会昌县正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