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28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洲,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冈,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1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昌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红,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