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80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寺儿沟村村民,住该村03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住该区兴海路10号1栋43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北大街45号2单元21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张昌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江西贝壳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青2221民初801号案被告相同,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青2221民初80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