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81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三道弯村村民,住该村03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住该区兴海路10号1栋43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北大街45号2单元21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张昌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冰,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