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州,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文清,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丰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18元,减半收取1599.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