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31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文清、***,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C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琰
人民陪审员 祁 福 梅
人民陪审员 鄢 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马 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