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恢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0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42DB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下西坊状元华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84638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地王大厦3**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HYK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字第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丰县××镇××坊××房产。本院依法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0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2208557.17元(未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巍
书 记 员 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