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0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42DB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下西坊状元华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846382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地王大厦3**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HYK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字第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巍 书 记 员 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