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757号之一
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金******5栋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7Q6N2X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状元华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84638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5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2003年7月3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4356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2757号民事保全裁定。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盛世大厦1栋1**1601号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盛世大厦1栋1**16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满
书 记 员 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