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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757号
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金******5栋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7Q6N2X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状元华府1号楼7-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84638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5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住永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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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362425198108043248。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女,2003年7月3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4356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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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43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满
书 记 员 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