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19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3435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地王大厦三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8463823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永丰县(证号:赣2019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永丰县的查封(证号:赣2019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 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