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821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亮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执行吉安市亮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082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