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6民初844号
原告:弋阳县聚天钢管租赁店,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圭峰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6MA38LDCR7B。
经营者:丁小文,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栋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涂相宾。
原告弋阳县聚天钢管租赁店诉被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弋阳县聚天钢管租赁店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弋阳县聚天钢管租赁店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阳县聚天钢管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弋阳县聚天钢管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舒小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游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