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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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3095号之一
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栋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99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10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7063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8日,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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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7元减半收取4298.5元及保全费3020元合计7318.5元由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