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3095号
申请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是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栋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99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10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7063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